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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市卫生局主要职责:

(一)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。研究提出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、规划;贯彻国家卫生、食品安全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拟定有关卫生、食品安全、药品、医疗器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。
(二)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、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;贯彻国家药物政策,拟订全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、配送、使用的政策措施;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。
(三)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,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;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、预警工作,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;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。
(四)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,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;负责全市卫生项目建设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(五)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。
(六)负责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发展工作;拟定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;规范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。
(七)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规范性文件;贯彻中、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;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,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。
(八)负责卫生应急工作;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;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;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;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。
(九)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,研究起草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,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。
(十)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;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;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;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
(十一)负责医疗机构(含中医医院等)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。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、规范、标准;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;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。
(十二)组织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,实施中、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;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。
(十三)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;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;组织实施由国家统一制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。
(十四)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,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。
(十五)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;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;负责有关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。
(十六)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(十七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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